公司管治
薪酬委员会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颁1所载列之公司管治常规守则,集团董事会于2005年4月7日成立薪酬委员会,由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薪酬委员会负责就本集团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政策及结构向董事提供建议;厘定特定薪酬福利;审批与表现挂钩之薪酬;审批就任何失去职位或终止雇用或委任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而需要支付之酬金;监督本集团雇员福利架构之任何重大变动;及审核薪酬政策之持续性及适当性。
薪酬委员会成员
叶澍堃骋叠厂太平绅士(委员会主席)
麦永森先生
黄汝璞太平绅士
许竞威先生
职权范围
「委员会」即指薪酬委员会
「董事会」即指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即指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1.? ?成立
1.1? 根据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4月7日召开之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一个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称为薪酬委员会(「委员会」)。
- 2.? ? 成员
2.1? ?委员会成员(「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由至少三位成员组成。
2.2? ?委员会之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成员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2.3? ?如委员会主席及/或被委任之代表缺席时,其余出席之委员须推选其中一位成员主持会议。惟当处理有关主席继任人事宜时,董事会主席不能出任委员会主席。
- 3.? ?秘书
3.1? ?委员会秘书须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担任。
3.2?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他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委员会之秘书。
- 4.? ?法定人数
4.1? 会议法定人数最少为两名成员,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正式召开及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之委员会会议,应有权行使赋予委员会或其可行使之所有或任何职权,权力及酌情权。
- 5.? ?会议
5.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于委员会主席要求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5.2?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方式举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与会人士均能够透过该设备聆听对方)参与会议。
5.3?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委员会决议案,须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數票数通过。
5.4?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应当与在适当召开并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一样有效和具有效力。
- 6.? ?会议通告
6.1? 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秘书因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6.2? 除非另行协议,否则确定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之通告,连同会议上须商讨之议程须于会议日期前三天送交各委员会成员,任何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士及其他非执行董事。如有其他附件,亦应当同时送交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者。
- 7.? ?出席会议
7.1? ?在委员会之邀请下,董事会主席、董事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外聘顾问及/或其他被委员会认为适合人士,皆可出席全程或任何部份会议。仅委员会成员于会议上享有投票权。
- 8.? ?会议记录
8.1? 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由委员会之秘书存档。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终定稿须于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成员,以分别供彼等审批及作纪录之用。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须公开予董事查阅。
- 9.? ?股东周年大会
9.1? 委员会主席须列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响应任何股东对委员会之提问。
- 10.? 职权
10.1? 委员会须就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建议咨询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
10.2? 任何委员会之成员可在适当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身为委员会成员之职责,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
10.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任何与薪酬有关之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10.4?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 11.? 职责
委员会在职权范围方面应作为最低限度包括:
11.1? ?制定本公司行政总裁、主席、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及高级管理行政人员薪酬之政策及结构,并与董事会协议。非执行董事之薪酬须由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处理。任何董事或经理不得涉及于厘定其薪酬的决策。
11.2?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度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3? ?于厘定薪酬政策时考虑所有必须因素。薪酬政策主要目的是于公平及负责之情况下,向所有管理行政人员提供适当奖励以鼓励其提高表现及回报其对本公司成功之贡献。
11.4? ?检讨薪酬政策是否切合时宜。
11.5? ?批核本公司实施的任何与绩效相关的薪酬计划的设计及指标,并批核根据该等计划支付的年度总额。
11.6? ?检讨所有由董事会及股东通过之股份奖励计划。就该等计划厘定每年会否发放奖励,如有,则须厘定奖励总额,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个人奖励及所采用的表现指标。
11.7? ?厘定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退休福利计划政策及其范围。
11.8? ?确保终止雇用的条款及支出对员工及本公司是公平的及不会对失职的行为作出报酬及完全确认减轻损失的责任。
11.9? ?根据协议政策的条款及与主席/行政总裁商议,厘定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薪酬待遇包括花红、奖金及认股权或其他股份奖励。
11.10 于制定薪酬安排时,须恰当地遵照有关法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条文及建议以及相关指引。
11.11 每年检讨本公司或本集团之薪酬趋势。
11.12 监察本公司或本集团内员工福利架构之重大转变。
11.13 协定授权行政总裁及主席申领开支的政策。
11.14 确保有关酬金(包括退休金)资料的披露完全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11.15 负责订定挑选基准以选取委任向委员会提供意见之薪酬顾问,及订立其职权范围;并须于其他机构获取可靠及最新之薪酬信息。委员会须可全权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报告或调查,以协助其履行义务。
11.16 因应董事会所订公司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11.17 向董事会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提出建议。此应包括实物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11.18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19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11.20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11.21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 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11.22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11.23 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如有)之事宜。
11.24 考虑及执行董事会特定提交委员会处理之任何其他事项。
- 12.? 汇报责任
12.1? 委员会主席须于每次开会后,就其职责范围内之所有事项,正式向董事会报告其议事程序。
12.2? 如有须要行动或改进的地方,委员会须于其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供其认为适当之建议。
12.3? 本公司应在其年报内按薪酬等级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详情。
- 13.? 刊登职权范围书
13.1? 职权范围书分别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任何人士可要求索取职权范围书副本,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